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冀*龙与被告定**程有限公司、蔡**、程**、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龙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冀伍龙以原告主体资格不符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冀*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冀伍龙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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