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75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2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史*暂无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39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