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料加工厂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5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应执行标的4039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自2013年10月17日至2015年7月17日的逾期利息50000元、案件受理费4104元、执行费6771元。在执行过程中,就本案执行标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44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