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于学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学清欠付王*欠款及利息471375.6元,欠交案件受理费4185元,执行费7033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