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天津天**限公司与兰州飞**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2015)丽*初字第2264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8564.83元,执行费50元,总计8614.83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