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石家**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13)矿民二初字第000180号民事判决书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867.35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65000元,申请执行人对债权165000元完全未受偿。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3)矿民二初字第0001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