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石家**有限公司与山西九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家**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