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家**有限公司与山西九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石家**有限公司与山西九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家**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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