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限公司与冀中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浙江**限公司与冀中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即(2015)矿民二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87500.96元(含执行费5577元),执行款381923.96元已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矿民二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