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县新城胜利选矿配件经销处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滦县新城胜利选矿配件经销处负责人韩现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滦县新城胜利选矿配件经销处负担,本裁定生效之日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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