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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嘉**任公司与孙**、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嘉**任公司与被告孙**、李**、孙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山嘉**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山嘉**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诉讼保全费570元,共计1125元,由原告唐山嘉**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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