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迁安镇顺发厨具城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迁安市迁安镇顺发厨具城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迁安市迁安镇顺发厨具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迁安市迁安镇顺发厨具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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