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迁安市**有限公司与河北**限公司、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迁安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限公司、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迁安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05元,减半收取10103元,由原告迁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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