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迁安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限公司、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迁安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05元,减半收取10103元,由原告迁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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