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山鼎**有限公司与迁西县华**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公司)与被告迁西县华**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被告辩称

根据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方提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鼎**司与被告**产公司分别于2010年11月13日、2011年3月16日、2011年4月8日先后三次签订了三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原告鼎**司依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至被告华天地产公司现场。三份合同总价款共计1057000元,截止2014年1月份被告共支付货款856000元,尚有201000元货款未予支持。虽经原告催要,被告以产品存有质量问题等为由拒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产公司尚欠原告鼎**司货款201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务应及时清偿,被告以产品存有质量问题拒付尚欠货款的主张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给付尚欠201000元货款的主张,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迁西县华**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唐山鼎**有限公司尚欠货款人民币201000元,并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2月1日始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5元,减半收取2158元,由被告迁西县华**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