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河北盛**有限公司诉被告遵化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盛**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4元,减半收取1092元,由原告河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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