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北盛**有限公司与遵化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河北盛**有限公司诉被告遵化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盛**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4元,减半收取1092元,由原告河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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