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曾*、温*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林*以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欲提起自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后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1元,减半收取1725.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邵**与王**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方悟奶、龚**与义乌市**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庄**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张**保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漳州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骆光爱与骆**、黄**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又名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