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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与被告曾**、温德发保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曾*、温*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林*以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欲提起自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后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1元,减半收取1725.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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