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与被执行人江**司邯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崔**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复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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