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姚**与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魏**、邯郸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邯**有限公司与江苏**有限公司、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邯郸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叶**与邯郸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名县**有限公司与赵**、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名县**有限公司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