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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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