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魏**、邯郸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与被告单位邯郸市**有限公司、被告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5元,减半收取为1493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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