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与被告单位邯郸市**有限公司、被告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5元,减半收取为1493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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