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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索长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索长富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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