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索长富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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