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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杜**、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现诉被告杜**、任**、侯**、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现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考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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