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现诉被告杜**、任**、侯**、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现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考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杨**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柳**与李**、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索长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秦**等与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肥丰**限公司与灵寿中**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王*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魏**、邯郸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