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才诉被告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才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才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才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杨**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杜**、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王*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魏**、邯郸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与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邯**有限公司与江苏**有限公司、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永不分梨**限公司与邯郸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河北展**限公司、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