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永不分梨**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省永不分梨**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永不分梨**限公司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省永不分梨**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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