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娜诉被告邯郸市**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周**申请,本院通知周**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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