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大名县**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名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26元,减半收取8563元由原告大名**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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