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大名县**有限公司与赵**、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大名县**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名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26元,减半收取8563元由原告大名**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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