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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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