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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林伟业**责任公司与唐山**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林伟业**责任公司诉被告唐山**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柏林伟业**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0元,由原告柏林伟业**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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