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林伟业**责任公司诉被告唐山**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柏林伟业**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0元,由原告柏林伟业**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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