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限公司与二被告**团有限公司、夏刚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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