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唐山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山**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山市**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1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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