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秣**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材经营部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秣园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17元,由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秣园建材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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