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北邯**有限公司与江苏**有限公司、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有限公司、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季**地址向其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果。其他方式也无法联系到被告季**,经多次联系原告,原告未提供被告季**准确的身份信息和住址,致使无法核实被告季**身份,无法向其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北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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