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田未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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