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保定**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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