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漳州万*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以已与被告漳州万*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被告漳州万*限公司已赔偿其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元,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7.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