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县医院、福建康伊*司南靖分公司、福建康*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欲与被告通过庭外协商解决,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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