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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岱山**平社区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清诉被告岱山县衢山镇太平社区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清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183.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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