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诉被告邵*、邵*要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邵*、邵*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邵*撤回对被告邵*、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邵*、邵*要负担(已兑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