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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赵**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赵*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明确表示被告赵*每年都有将低保款拿给他,起诉被告赵*不是自已的真实意思,决定不起诉,撤回诉讼,原告的代理律师在场见证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名,且有原告赵*的录音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决定不起诉并撤回诉讼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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