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反诉被告)徐*、刘*、包新龙与被告项汝显、被告(反诉原告)项汝*保管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项汝*、项*一次性支付徐*、刘*、包新龙款33000元,此款当庭兑现付清;
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三、本诉案件受理费90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共计1008元,依法减半收取504元,由项汝*、项*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