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等诉项汝显等保管合同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反诉被告)徐*、刘*、包新龙与被告项汝显、被告(反诉原告)项汝*保管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项汝*、项*一次性支付徐*、刘*、包新龙款33000元,此款当庭兑现付清;

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三、本诉案件受理费90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共计1008元,依法减半收取504元,由项汝*、项*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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