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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为与被上诉人李*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3)台路商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李*于2013年12月31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其未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故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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