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责任公司与被告陈*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丽水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10元,减半收取600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6305元,由原告丽水市*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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