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诉被告无为*有限公司、无*医医院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无为*有限公司、无*医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会自愿撤回对无为*有限公司、无*医医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程*会撤回对无为*有限公司、无*医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程*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