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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孙**等保管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原青岛*有限公司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09)黄*初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诉讼期间原青岛*有限公司因股东决议解散,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原青岛*有限公司申请参与本案诉讼,孙*、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上诉人陈*给付被上诉人孙*、李*车辆赔偿款人民币7万元,上述款项上诉人陈*于2010年6月2日之前给付。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由青岛*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三、如上诉人未按上述条款约定的付款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本案则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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