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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总公司泊车分公司与李*保管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务总公司泊车分公司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四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按照上诉人于2009年11月18日填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地址,通过国内特快专递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邮局因原址查无此人和手机无法接通而无法投递,导致开庭传票被退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中,本院依据上诉人填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所确定的地址向上诉人邮寄开庭传票,传票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上诉人*务总公司泊车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务总公司泊车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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