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李**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李*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固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晨自愿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予朱*撤回本案起诉。

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朱*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