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李*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固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晨自愿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予朱*撤回本案起诉。
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朱*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