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纪玉国与袁**、青岛尚迅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玉国与被告袁*、青岛尚迅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涉嫌刑事犯罪,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纪玉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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