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凤台**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凤台*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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