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凤台*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李*与李*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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