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邱*被告李*、陶*、徐*、李*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朱*与淄博**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朱**与李**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李某某保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宗**与刘**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与李*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李**、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凤台**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凤台**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