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宗**与刘**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宗*申请执行许周年、刘*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临民初字第3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宗*于200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896802.05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许周年、刘*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宗*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许周年、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执字第93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许周年、刘*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宗立谭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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