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淄博商厦诉张店区人民政府车站街道办事处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13802.5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997)张*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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