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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李**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珍诉被告李*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珍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637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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